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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完结(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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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合为60篇,其余不属正律者,不可胜计。,3¨芭?墈·书~徃- -首`发′ 魏晋南北朝是封建割据的大分裂时期,门阀士族大地主掌握政权,为维 护其统治,立法频繁。由是,推动了封建律学的进一步发展。三国时期,曹 魏在汉律基础上增加篇章,调整条目,制有 《魏律》18篇。晋武帝命贾充、 杜预等以汉、魏律为基础,制定 《晋律》,共20篇,620条。条文简约,体 例严谨,礼律并用。 《晋律》前后施行237年。在 《晋律》颁布的同时,由 张斐、杜预加以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南北朝时期的南朝基本 沿用 《晋律》。北朝自拓跋珪始至孝文帝时,制定了《北魏律》共20篇,广 泛吸收汉晋以来的律学成果,取精用宏,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东魏制定 《麟趾格》,西魏的法典有《大统式》,格、式出现,是封建法律 形式发展中的一个重大变化。北齐在 《晋律》和《魏律》基础上,用了13 年的时间制成 《北齐律》,凡12篇、949条,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成 为隋、唐律的蓝本。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全盛时期。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命高颖、 郑泽、杨素、斐政等修订刑津, “上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 取其折衷”, “取适于时”。^衫.疤/墈^书^旺, ¢蕪*错~内_容^至开皇三年,《开皇律》成。它在内容上和篇 章体例上都有所创新。在内容上,确定封建制五刑,刑名排列由重至轻;确 定十恶、八议、官当等;在体例上, “科条简要”,共500条,门篇, “疏 而不失”,为 《唐律》所宗;在司法上,逐级上诉,死刑实行三复奏而后决。 唐代的法典主要有四部,即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 六律》。其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令是制度,格是政 府组织,式是各机关的单行法规。初,唐高祖命斐寂等益损隋 《开皇律》, 撰定 《武德律》,于武德七年颁行,这是唐朝开国后的第一部法典。唐太宗 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就 《开皇律》,“削繁去蠹,变重为轻”, 定 《贞观律》,共500条,21卷。唐高宗永徽二年颁行 《永徽律》,共12 篇,500条。三年又因 “律学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再命长 孙无忌等对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详细的疏证解释,称为 《律疏》,四年颁行, 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唐律》分为名例律、卫制律、职制律、户婚律、厩 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等12篇, 共30卷。《唐律》的编制体例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律疏结合,礼法并举。·微^趣!晓/说* ?庚.芯?嶵_筷, 唐玄宗开元时期撰 《唐六典》,是大型的行政法典。 宋代封建皇权高度集中,法津制度以敕代律,且刑罚严苛。宋太祖建隆 四年在唐律令格式和五代 《大周刑统》的基础上修订成《宋刑统》,300卷, 12篇,502条。 《宋刑统》以律为主,附以敕、令、格、式。宋代的刑罚有 凌迟、黥刑、流放并加杖刺面列于军籍。刑罚分答、杖、徒、流、死五种, 对贼盗罪加重处罚。除死刑外,其他刑罚均可以折杖减刑。 元代建国前后一度沿用金律。其后颁布的主要法典有《至元新格》、《至 大条格》、 《大元通制》、《元典章》、 《经世大典》等。《大元通制》和 《元典章》是元代法典的代表。元代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压迫和民族歧 视的特点,规定了僧道的特权,对蒙古人特别优待。量刑失之平等。 朱元璋在洪武元年正月频行的律令中,令有145条,律有285条。同年, 命大臣及刑官讲解 《唐律》,6年刊定律令宪纲,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 《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7年颁行。9年始至30年,明太祖颁行 《大明 律》,共30卷,460条,内容有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宾律、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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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律。洪武18年还编制 《大诰》。《大诰》多法外之刑,在处刑上不分罪行 轻重,不问首从,一律从严惩处。明孝宗弘治13年颁行 《问刑条例》,用律 文以外的判例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清朝的法典主要有 《大清律例》,律例并用,以例为主。此外,还有《大 清会典》、 《则例》和《事例》;以及适用于少数民族的单行法律。《大清 律例》以明律为基准, “斟酌损益”,“参以国制”,有满汉两种文字,乾 隆5年定名,共436条。 《大清会典》共有5部,即 《康熙会典》、《雍正 会典》、 《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大清会典》是我 国封建国家统治史上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计22条,是我国宪法史 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正文规定了 “君上大权”,附录部分规定了《臣 民权利义务》。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清政府又颁布第二个宪法性 文件—— 《十九信条》,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国会和内阁的权力,但仍 顽固坚持维护君主权力不放。 1911年 11月,集合在武昌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与各省代表,通过了 《临 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组建中央临时政府的法律依据,带有临时宪法性质 的政府组织法,其内容是确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府,政府机关实行三 权分立的原则。1912年2月,孙中山被迫向袁世凯交出革命政权,辞去大总 统职务。为了限制和防止袁世凯倒行逆施,于 3月11日由孙中山在南京公布 了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我国法制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 法性的文件,具有重大意义,是中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宝贵结晶。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无产阶级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创立自己的法律,加 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一、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同国家政权紧密 联系在一起的,法的确立必须以阶级统治的确立为前提。无产阶级在掌握国 家政权的同时,即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法。 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的剥削制度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革 命在摧毁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也必须彻底废除旧传统,并在彻底摧毁旧法 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的法。这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 中国要废除一切代表反动统治阶级、剥削阶级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在 批判地借鉴历史上正确的法律思想和某些具体律令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保护 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它 的创立绝不像一切剥削阶级法那样,由少数剥削阶级代表人物闭门炮制,社 会主义法创建的全过程都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参与下进行的,力求充 分、正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它来自人民,为了人民。 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是对敌专政的锐利武器。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护社会 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必须对一小撮阶级敌人实行专政,镇压一切叛国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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